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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房 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房 当前位置: 首页住房保障经济适用房

各城区受理点

  • 上城区  87926021 

  • 下城区  87896811 

  • 西湖区  88156313 

  • 江干区  86909000 

  • 拱墅区  85356881 

  • 滨江区  86535240

  • 下沙开发区 86911160 

  • 西湖风景名胜区 87179603

  • 大江东产业集聚区 82987924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材料

申请条件

  • 经济适用住房

    (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杭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2)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
    (4)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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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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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需提交主要申请材料

    一、《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Ⅰ》(原件)
    二、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三、申请人入杭籍5年以上证明(原件)
    四、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校验原件)或有效户籍证明原件
    五、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校验原件),未婚和丧偶提供证明原件
    六、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证明 (原件)
    七、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房产状况证明(原件)
    八、部队师级以上政治部等相关部门开具的证明(原件)(仅限符合杭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注:需申请人本人或其配偶提交申请材料,委托代办需提供《委托公证书》,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均须由收件部门校验原件,所有申请材料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留存。


    《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Ⅰ》填表及提交申请材料须知


    一、申请家庭填写户口及居住地址应填写户口簿首页地址及居住地房屋的详细地址,申请家庭提交户口簿复印件时,应提供户口簿首页(即地址页)和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所在页。
    二、“申请家庭成员”是指与申请人同一户籍且符合申请条件,愿意作为共同申请人的直系血亲。三、申请人、配偶在表格签名栏签名,申请家庭成员成年的另需填报申请具结书。
    四、申请家庭应填写“婚姻状况”,包括已婚、离异、未婚、丧偶四种类型。
    1.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已婚,提供夫妻双方结婚证复印件;
    2.离异的,提供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复印件;
    3.未婚的,提供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原件;
    4.丧偶的,提供派出所出具的配偶死亡证明原件并注明申请人与死亡配偶的夫妻关系。
    五、申请家庭应填写“收入情况”,需提供的收入证明具体如下:
    1.有工作单位的填写所在单位名称,提供上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住房公积金缴交证明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由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并附收入详细清单,由单位在收入证明、详细清单、申请表上盖章确认;
    2.个体经营人员填写商户全称,提供商户出具的收入证明并附收入详细清单、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年度国税局和地税局的税务清单原件,商户在收入证明、详细清单、申请表上盖章确认;
    3.离退休人员填写“离退休”,提供离退休证复印件、企退人员提供社区或街道劳动保障站出具的上年度离退休工资清单,由社区或街道的劳动保障站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
    4.持失业证人员填写“失业”, 持就业援助证人员填写“待业”,出具上年度全年注册有效的《失业证》或《就业援助证》复印件,由社区或街道的劳动保障站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
    5.与街道签订过灵活就业协议的人员填写“灵活就业”,提供上年度灵活就业协议复印件并填写收入具结书,由社区或街道的劳动保障站在申请表盖章确认;
    6.申请人配偶为农业户籍无业人员填写“务农”,由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出具无收入证明并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
    7.全日制在校学生填写“在校生”,提供注册有效的《学生证》复印件;
    8.现役军人填写“军人”,提供《士兵证》或《军官证》复印件、部队出具的收入证明及符合杭州市区安置条件的证明原件。
    六、申请家庭应填写“家庭房屋情况”,需提供的房产状况证明具体如下:
    1、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属本地或外地城镇居民户口的,都需提供户口簿首页地址房屋的产权证或租赁证或拆迁安置协议书或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属集体户口的,由户口所在单位出具房产情况证明。
    2、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在外地工作或从外地退休回杭的,另需提供(原)所在单位出具的房产情况证明及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产情况证明。
    3、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原)属外地城镇居民户口的,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产情况证明;(原)属本地或外地农业户口的(包括农转非),需提供(原)户口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地建房份额证明。
    4、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地或外地现有(或已有过)的任何房产(包括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或承租的房产(不包括借住父母或亲友的住房及承租私人的住房),提供该房的相关证明材料。
    5、申请人属现役军人的,由部队师级以上后勤部的营房部门或房改办开具军队住房情况证明,退回的军产房请提供退房协议;属转业军人的,提交《军队转业干部住房需求情况表》。
    七、所有申请表、收入证明、收入具结书、房产情况证明、批地建房份额证明、军队住房情况证明、申请具结书需使用统一格式并提供原件。

    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公开选房活动规则

    为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为确保选房活动的有序进行,特制定以下规则:
    1、所有选房人员应遵守现场纪律,自觉听从工作人员的指挥,严禁场内吸烟、喧哗,保持良好的环境。损坏公物,照价赔偿。
    2、选房顺序根据杭政[2007]9号文件规定,按推出房源数和受理人数1:1的比例和受理号的先后顺序确定。
    3、选房者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单》,提前30分钟到现场领取《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和房源清单。参加选房者每户限2人。
    4、申请人夫妻双方均无法亲自到场选房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理选房,但必须出具委托选房的公证书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代理人身份证。
    5、在本次公告的选房人员范围内,如果已按专项用房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人员,不得参加本次选房。
    6、本次公告的选房名单中,如有举报的, 在本次规定选房时间前提供符合购买条件的有效证明,可按本公告规定参加本次选房,若在规定选房时间内不能提供符合购买条件的有效证明,暂缓参加公开选房,其申购资格重新审核。若选房后有举报的,经查实,取消本次选房资格,退回已选房源。
    7、以选房者的受理号为序,分场次进行选房。选房者根据自已的受理号和选房场次按时到场。选房开始后,公证处验证,由主持人按受理号顺序叫号上台选房(每户限1人上台),选房者应在规定时间(从选房应答起三分钟内)内向主持人明确所选房源的序号,主持人连续报二次房源序号及楼盘名称和房号,以示该房源选定,而后选房人不得再做修改。
    8、当公证员连续报喊选房人姓名三次,选房人未到场的或不作应答的,视作迟到,其受理号轮至该场次受理号末尾。
    9、选房者在规定选房场次(即受理号所属选房场次)之后的场次到场参加选房的,其受理号轮至其所到场次的受理号末尾。
    10、选房者在本次选房截止时间仍未到场参加选房的,视作选房人放弃选房。
    11、选定房源者,由现场工作人员开具《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选房预定联系单》,购房人凭单当场向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有关手续,选房截止时间前仍未向开发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作放弃购买所选房源及放弃选房。
    12、购房人当场向开发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后,未按照约定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后续相关手续的,视作放弃购买所选房源及放弃选房。
    13、申购家庭放弃本次选房的,其《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作废。根据杭政[2007]9号规定,自当期选房开始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4、选房过程及结果由杭州市国立公证处现场监督公证。
    15、本次选房人员的购房资格接受社会媒体公开监督,举报电话:12345,87709601,举报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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