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人才创业公寓建设和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业务类别 | 房地产管理 |
发布文号 | 杭政办[2004]18号 |
发布机构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机构级别 | 杭州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04-11-24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市区人才创业公寓建设和租赁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OO 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杭州市市区人才创业公寓建设和租赁管理的暂行规定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 [2003]18 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市房地产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杭政 [2003]11 号)精神,为支持、鼓励外来大学毕业生及以上学历人才在杭创业,规范人才创业公寓建筑和租赁的管理行为,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建设和租赁管理的原则 人才创业公寓是杭州市人民政府提供专项用地和优惠政策,解决外地大学毕业生及以上学历人才来杭创业的政策性租赁用房。人才创业公寓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和“只租不售”的原则进行建设和租赁。 二、建设和租赁管理的责任部门 市建委负责人才创业公寓的建设管理;市房管局负责人才创业公寓的正常使用、监督和核查实施工作;市物价局负责租金价格管理;名区政府负责辖区内人才创业公寓的日常租赁和治安管理工作。 三、建设管理 人才创业公寓的建设,应由区政府提出建设地址、规模和运营方式,经市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人才创业公审用地采取租赁方式供地。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开发性安置用地、撤村建居发展留用地或拆复建用地指标建设人才创业公寓的,可以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 [2001]15 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 [2001]15 号规定,办理有偿使用手续;除上述情况外,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确定开发建设单位,由建设经营单位按照建设程序进行开发建设。不得按住宅套型进行设计和施工(每套面积控制在 40 平方米左右),不得分割出售。整体项目转让,必须经市政府批准,并不得改变人才创业公寓的用途。 四、租赁管理 (一)外地来杭人才创业公寓的申请条件。 外地来杭人才申请承租人才创业公寓,由申请人向市房管部门申领《杭州市区人才创业公寓准租证》。申领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原籍不在杭州市六城区(上城、下城、江干、西湖、拱墅、滨江区、下同)的具有全日制大学毕业学历及上的单身者; 2 、拥有本市常住户口; 3 、在杭州市六城区内无住房(包括私房、公房、工作单位安排的暂住房)等。 (二)租赁程序 1 、申请人须提供《杭州市区人才创业公寓准租证》和租赁申请表以及个人身份证、户口簿等; 2 、申请人须向人才创业公寓的经营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签订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一年一签。续签租赁协议一般不得超过 4 次。 (三)人才创业公寓的退出条件及违约处理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可参照市房管局与市工商局制定的《示范合同》。 (四)人才创业公寓附近的单位、企业可根据本单位、本企业申领准租证的情况,集中向公寓的经营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签订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一年一签。 五、租金标准 人才创业公寓的租金标准应由公寓建设(经营)单位明码标价并接受市物价局检查。享受政府优惠项目的租金标准,由公寓建设(经营)单位报市物价、房管部门确认后实施。 六、其他 人才创业公寓应严格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79 号)的规定实施物业管理,并接受当地社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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