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调整“换约续租”安置相关政策的通知 |
业务类别 | 房地产管理 |
发布文号 | 杭房局[2004]299号 |
发布机构 |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
发布机构级别 | 局级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04-11-30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区建设局(房管局): 根据杭政 [2004]1号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补充意见》的有关规定,为保证“换约续租”安置政策与相关政策的统一性和协调性,经研究,现决定对“换约续租”安置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 2004年“换约续租”承租户安置的最低(保底)建筑面积由原来的36平方米调整到46平方米,即“换约续租”承租户安置建筑面积为原“换约续租”承租建筑面积,不足46平方米时,按建筑面积46平方米安置(承租户另有住房的,其住房面积在安置面积中扣除)。选择高层、小高层安置住宅的,安置面积每户可增加建筑面积10平方米。 二、原“换约续租”房屋在城市建设拆迁后由私房主扩面部分不计入“换约续租”原承租面积。 希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 OO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