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房屋面积计算若干问题的复函 |
业务类别 | 产权产籍管理 |
发布文号 | [2002]函房字85号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建设厅 |
发布机构级别 | 部级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02-04-25 |
有效性 | 有效 |
宁波、衢州市建委(建设局):
根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以下简称《规范》),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和我厅“印发《关于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建房[2001]130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你们提出的关于房屋面积计算若干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商场内自动扶梯面积的分摊 自动扶梯作为连商场各层的主要交通通道,其面积是整个商场内部共有共用面积有机组成部分,其分摊按以下规定处理: 1、商场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协议或文件,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 2、无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商场各层各产权人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摊。 二、关于商住楼专用楼梯面积分摊 按浙建房[2001]130号文规定执行,即:在商住楼中,下部若干层为非住宅,上部为住宅的商住楼,设计上专为通往上部各层服务的室外或室内楼梯(电梯)的建筑面积,由下部非住宅和上部住宅按层数比例共同分摊。在分摊具体过程中应坚持二点: 一是楼梯(或电梯)的专用性,即设计上规定楼梯(或电梯)是专为通往上部各层服务的; 二是专指上部为住宅,下部若干层为非住宅的商住楼,此处非住宅仅包括:商业营业用房、办公用房等经营性用房,也可以包括非住宅用房和部分住宅用房,但不能以此类推或任意扩大分摊面积范围。 专用楼梯按层数比例分摊到每层后,一律按《规范》规定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相关产权人各套或各部位。 同时,对商住楼的裙房是否包括在专用楼梯面积分摊范围,应根据该楼最初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而定,如果在设计方案中裙房作为主楼整体一部分,不可分割的,则应列入分摊范围:若设计上具有独立结构的,则不应列入分摊范围。 三、技术层计算层数 技术层指用作水、电、暖、卫生等设备安装的局部层次。 根据浙建房[2001]130号文规定,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技术层,可计算层数并计算建筑面积: 1、建在自然层之间; 2、经规划部门批准可设该技术层; 3、可利用空间高度大于或等于2.2米。 四、有柱走廊面积计算 与房屋相连,有上盖,另一侧以柱为支撑供人通行的走廊称为有柱走廊。按建设部建住房[2002]74号文规定,凡属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作为公共通道通行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五、骑楼底层面积计算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房屋,称为骑楼: (一)房屋底层一边为房屋外墙,另一边为具有两根或两根以上柱子。 (二)房屋上一层为楼房,底层为公共开放空间或公共通道。 (三)底层的两端不封闭,可在平行街道上通行。 根据《规范》和建设部建住房[2002]74号文件规定,骑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不论其是否在道路红线内或外,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六、营业用房门前门廊共用面积分摊 对于营业用房门前不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有柱门廊共用面积,应根据其的实际使用功能和服务对象,按照“谁使用、谁分摊”的原则进行分摊。至于衢州市建设局提出“若全部分摊给营业用房可能会使营业房业主将门面外移”的问题,则应通过规划、建设等有关职能部门予控制。 浙江省建设厅 2002年4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