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转发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业务类别 | 产权产籍管理 |
发布文号 | 建房发[2002]85号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建设厅 |
发布机构级别 | 部级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02-04-25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市、县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处): 现将建设部《关于房屋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 [2002]74 号,以下简称《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凡 2002 年 5 月 1 日(含 1 日)以后竣工的新建房屋,以及在 2002 年 5 月 1 日以前已竣工尚未进行预测的新建房屋,面积计算和测绘一律按《通知》规定执行。 二、具有不规则维护物的阳台、挑廊、架空通廊,规划设计属封闭性质的,按《通知》规定执行;如属开敞式的,则按我厅《印发〈关于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建房 [2001]130 号)规定执行。 三、在商品房屋确权面积(实测面积)与销售合同约定面积(即预测面积)出现较大误差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1 、属房屋建筑设计或结构变更而造成面积差异,已经原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和设计单位同意的,按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部令第 88 号)第 24 条规定执行。 2 、开发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设计造成面积差异的,如确权面积大于约定面积的,仍按原约定面积计算房价款;如确权面积小于原预测面积,则按建设部第令 88 号第 20 条规定执行。 3 、因房产测绘成果质量问题引起的面积误差,则由开发企业先按建设部令第 88 号第 20 条规定执行,再按《通知》规定向房产测绘单位追究相应的责任。 4 、除上述情况以外发生确权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差异处理,如双方已有约定的,则按双方约定处得;如双方未作约定的,应严格按建设部令第 88 号第 20 条的规定执行。 四、各地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房产测绘单位监督管理,加大房产测绘成果透明度,特别是要明示共有建筑面积构成与公摊面积系数的计算过程,让购房者放心购房和明白消费。 附: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 [2002]74 号文)
浙江省建设厅 2002 年 4 月 2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