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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杭州市市区住房补贴资金提取使用的补充规定
业务类别 住房保障
发布文号 杭房改办[2002]29号、杭房基[2002]9号
发布机构 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杭州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
发布机构级别 其他法律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08-03-25
有效性 有效
各单位:
为加强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进一步规范职工提取、使用住房补贴的行为,根据<杭州市市区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杭房改[2001]9号)及有关规定,现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补贴资金作如下补充规定:

职工在下列情况时,可提供本人身份证并填写《杭州市住房补贴资金支取审批表》,经单位核准加盖公章后,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使用本人帐户内的住房补贴资金。
一、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在1999年1月1日以后一次性付款购房的,凭商品房购销合同、购房发票或产权证,提取住房补贴。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为贷款购房,同时提取住房补贴时为期房的,凭购房首付款收据、借款合同、商品房购销合同,提取住房补贴;提取住房补贴时为现房的、凭借款合同、商品房购销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提取住房补贴。
二、职工经当地规划部门批准新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凭建房用地呈报表或房屋安全鉴定所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及批准大修的证明,申请使用住房补贴。
职工满足上述一、二条件时,可提取本人帐户内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的职工,可每年提取一次),同时可提取使用其配偶住房补贴帐户内的存储额(须提供结婚证明、配偶身份证),但提取使用住房补贴及住房公积金的总额不得大于购、建房款的总额。
三、职工离退休的,凭离退休证可提取本人帐户内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
四、职工户口迁出杭州市区或者出国、出境定居的,在办理完相应手续后。凭户口迁出证明或出国定居证明,可提取本人帐户内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
五、职工死亡后,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凭该职工死亡证明、继承或受遗赠公证书,可提取该职工个人帐户内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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