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明确未婚职工住房补贴发放等政策规定的通知 |
业务类别 | 住房保障 |
发布文号 | 杭房改[2003]6号 |
发布机构 | 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
发布机构级别 | 其他法律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03-07-08 |
有效性 | 有效 |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房改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第 35 次市房改领导小组会议明确的有关政策整理印发,作以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未婚职工住房补贴发放问题 为使实物分房政策与货币化分房政策合理衔接,未婚职工婚前已享受的实物分房或住房补贴,结婚后应按夫妻双方合并计算,多还少补,具体为:(一)双方均为老职工的,已享受实物分房合并计算,并重新核定可享受的住房补贴,原多发的住房补贴资金应予退还;(二)一方为新职工,另一方为老职工的,新职工所在单位应自其结婚登记之日起停发住房公积金补贴,并视同老职工重新核定其可享受的住房补贴,若已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补贴额不足的,可补足差额住房补贴。 二、关于租住包租产、代管产核定享受实物分房面积的问题 为合理处理承租包租产、代管产房屋职工的住房补贴问题,职工承租包租产、代管产房屋的,由单位负责督促住房退出该房屋后,可不核定为实物分房面积,职工按职级职称可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与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的差额部分给予发放住房补贴。 三、关于在萧山、余杭两区的市属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标准问题 在萧山、余杭两区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可按照杭州市区的住房补贴标准执行。在其他县(市)的市属单位,房改政策仍应根据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当地的住房补贴标准。 四、关于乡镇、民营、三资等企业有关人员职级享受问题 乡镇、民营、三资等企业人员在公房出售等房改上的职级享受,按照职工具有的职称(评聘结合)享受相应的标准,无职称人员的职级均按照一般职工认定,其中派往三资企业中担任领导工作的原国有企业领导干部按照原职级标准享受。 五、关于房改房(包括安居房、解困房)上市出售缴纳所得收益问题 房改房上市所得收益征收中“按规定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与房改中按规定可享受的成本价面积标准一致,即房改购房中可享受的高层、教师、离休干部、外迁等优惠政策增加的成本价面积,均计入按规定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内。 二OO三年七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