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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杭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杭州市区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通知
业务类别 市场,交易,评估管理
发布文号 杭政函〔2005〕177号
发布机构 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机构级别 杭州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05-09-30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公安局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杭州市区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通知》,现予以批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杭州市区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公安局 市综治办 市建委 市房管局 市民政局 市地税局 市工商局)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稳步推进,城乡经济持续发展,流动人口日益增多,房屋租赁市场迅猛发展,出租房屋管理工作面临更大的压力和挑战。为促进房屋租赁业健康发展,保障经济秩序公平、公正运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公安部、综治办、民政部、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4〕8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杭州市区出租房屋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出租房屋管理是社会管理和治安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加强出租房屋管理,及时全面掌握出租房屋的底数和有关情况,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市政府决定成立杭州市区出租房屋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公安局、综治办、建委、房管局、民政局、地税局、工商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和各区政府有关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
  二、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合力
   各区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在领导小组的具体指导下,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
  公安部门负责出租房屋管理的牵头协调和治安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授权,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定期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分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树立以房管人的理念,切实加强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登记承租人的暂住户口,办理和查验暂住证,了解掌握房屋承租人变动情况,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督促出租房主与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书;开展经常性的出租房屋治安检查,消除治安隐患,及时查处和依法打击出租房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社会治安辅助力量协助开展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
  综合治理部门负责指导各地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加强乡镇(街道)综治办和群防群治力量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基层综治工作的作用。将各部门开展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情况纳入综治目标管理范围进行考核。
  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房屋租赁的备案登记工作,掌握出租房屋基本情况。对非法出租尤其是违章建筑用于出租赢利的行为,要会同市、区有关执法部门进行严格依法查处。市、区房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推进社区建设。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抓好居(村)民委员会的治保组织、人民调解组织等群众自治组织的建设,协助公安部门完善社区治安网络建设。
  税务部门负责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根据税收征管工作面临的新情况,积极探索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的新路子,进一步加强对零星、临时税源和漏征漏管户的税收征管工作。必要时可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乡镇(街道)个人私房出租委托代征制。要充分考虑纳税人的主动性和基层代征组织的积极性,采取针对性的税收征管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活动,查处、取缔非法房屋中介机构。
  各区政府负责集体土地上出租房屋合法面积的审核工作,对超出合法批准面积的违章建筑,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严格查处。乡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承担对出租房屋管理的责任,充分发挥辖区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共同配合乡镇(街道)做好辖区内外来人员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出租房屋管理的社会化水平。
  三、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依法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
  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出租房屋管理信息系统,并以此为平台,实现资源共享。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出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后,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工商部门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及暂住证时,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对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不得办理相关证照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给房产管理部门。
  各部门要制订和完善房屋出租管理规范,严格规范房屋租赁活动。对出租人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依法予以监督;违反有关治安、消防等规定出租房屋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税收违法行为的,由税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四、创新高效协调运行机制,积极推行出租房屋社会化管理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紧紧抓住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和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有利时机,将出租房屋管理工作落实到街道(乡镇)和居(村)民委员会。要充分利用房屋中介机构、物业管理单位等多种渠道,收集各类租赁行为的信息资源,确保租赁行为管理的全覆盖。要积极探索组建专门的出租房屋管理机构,配备必要人员,提高房屋租赁工作效率,实施综合管理与“一站式”便民服务。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增强单位、个人的依法纳税意识,营造依法纳税的良好氛围。各级财政部门要树立房产租赁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理念,安排部分地方财政收入专项用于外来人员管理、外来务工人员公寓建设和管理、社区(村)内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等,以改善外来人口、当地居(村)民居住环境。要依托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广泛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城乡治保组织、单位保卫组织、治安联防队、社区群众治安防范组织的作用,落实出租房屋管理的各项工作措施。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暂住人口协管员队伍,改善条件,加强管理,协助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
  五、实行“疏堵结合”,加强外来务工人员公寓建设
  按照“疏堵结合”和“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只租不售”的原则,鼓励和提倡有条件地区积极筹建外来务工人员公寓。建设、发改、规划、国土、房管、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外来务工人员公寓的建设和租赁依法进行管理。对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利用存量土地新建的外来务工人员公寓,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对利用现有合法闲置房屋改扩建的外来务工人员公寓,按临时建筑有关规定建设。外来务工人员公寓一般以集体宿舍为主,其中属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不得用于抵押、转让、交易,不得随意改变其用途,违者将责令停业并按照有关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外来务工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后入住公寓。外来务工人员公寓按《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物业管理。各区要把外来务工人员公寓建设作为调控房屋租赁、纠正不正当房屋租赁行为的有效手段。
  本通知适用于上城、下城、拱墅、西湖、江干、滨江区出租房屋的管理。萧山、余杭区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制订本地区出租房屋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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